1、建筑工程
為新建、改建或擴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屬構筑物設施所進行的規劃、勘察、設計和施工、竣工等各項技術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實體。
2、建筑工程質量
反映建筑工程滿足相關標準規定或合同約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環境保護等方面所有明顯的隱含能力的特性總和。
3、驗收
建筑工程在施工單位自行質量檢查評定的基礎上,參與建設活動的有關單位共同對檢驗批、分項、分部、單位工程的質量進行抽樣復驗,根據相關標準以書面形式對工程質量達到合格與否做出確認。
4、進場驗收
對進入施工現場的材料、構配件、設備等按相關標準規定要求進行檢驗,對產品達到合格與否做出確認。
5、檢驗批
按同一的生產條件或按規定的方式匯總起來供檢驗用的,由一定數量樣本組成的檢驗體。
6、檢驗
對檢驗項目中的性能進行量測、檢查、試驗等,并將結果與標準規定要求進行比較,以確定每項性能是否合格所進行的活動。
7、見證取樣檢測
在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監督下,由施工單位有關人員現場取樣,并送至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所進行的檢測。
8、交接檢驗
由施工的承接方與完成方經雙方檢查并對可否繼續施工做出確認的活動。
9、主控項目
建筑工程中的對安全、衛生、環境保護和公眾利益起決定性作用的檢驗項目。
10、一般項目
除主控項目以外的檢驗項目。
11、抽樣檢驗
按照規定的抽樣方案,隨機地從進場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或建筑工程檢驗項目中,按檢驗批抽取一定數量的樣本所進行的檢驗。
12、觀感質量
通過觀察和必要的量測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質量。
13、返修
對工程不符合標準規定的部位采取整修等措施。
14、返工
對不合格的工程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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